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贸大研发〔2020〕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抽检为学位授予后抽检,包括:国家抽检,即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学位授予后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北京市抽检,即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的学位授予后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校级抽检,即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的学位授予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自检。
第二章 抽检的实施
第三条 国家、北京市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校级抽检每年暑期进行,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全校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一)抽检比例
根据上一学年学位授予的规模和层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学位授予总数的10%,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学位授予总数的2.5%。抽检原则上覆盖所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和全校博士硕士培养单位。
(二)抽检对象
校级抽检采用“重点抽检”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检”包括以下对象:
1. 近3年在国家、北京市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问题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2. 兼职导师及高龄导师(按学位授予当年满60周岁计算)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3. 同等学力等在职人员的学位论文;
4. 超学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重点关注在学5年以上的博士和延期2年以上的硕士;
5. 在双盲评审中被质量预警的博士学位论文;
6. 答辩成绩在后5%的硕士学位论文;
7. 答辩委员会要求做重大修改的学位论文;
8. 相似性终检比例偏高,且与相似性初、复检比例差异较大的学位论文;
9. 新增学位点自首次授予学位起3年内提高抽检比例;
10. 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学位论文。
(三)抽检方式及结果认定
校级抽检论文从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收取的学位论文定稿中直接调取,使用教育部学位中心送审平台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每篇抽检论文送3位专家进行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给出“不合格”评价意见的,认定为问题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给出“不合格”评价意见的,再送2位专家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给出“不合格”评价意见的,认定为问题论文。
第三章 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抽检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通报。问题论文情况由培养单位函告作者和导师。
第六条 同一篇学位论文被国家、北京市、学校重复抽检,结果不一致的,按其中较重的处理。
抽检结果仅有“不合格”评价意见,未被认定问题论文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审议后酌情处理。
第七条 对于问题论文作者,作如下处理:
(一)论文本身存在舞弊作伪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按上述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二)取消与学位论文相关学术奖励的申报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必要时通报工作单位。
(三)问题论文作者应按照专家评议意见,重新修改论文,经导师审阅通过后,提交分委会审核。如分委会认为论文修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可决议延期继续修改或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启动学位撤销程序,必要时通报工作单位。
国家、北京市抽检问题论文修改时长一般为半年,校级抽检问题论文修改时长一般为1个月。
第八条 对于问题论文导师,作如下处理:
(一)由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书面警示或质量约谈。其中,国家、北京市抽检问题论文导师必须进行质量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二)自抽检结果发布之日起1年内,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列入双盲评审重点抽检。
(三)取消当年优秀研究生导师申报资格。国家、北京市抽检问题论文导师自抽检结果发布之日起1年内,取消学校校级奖励申报资格。校级奖励范围以人力资源处规定为准。
(四)校内导师在国家抽检中出现1次问题论文,自抽检结果发布之日起2年内,暂停博士招生资格;累计出现2次以上问题论文,停止博士招生资格,5年后经本人申请(届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自动丧失申请资格),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恢复。自抽检结果发布之日起1年内,停招博士后。
校内导师在北京市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 自抽检结果发布之日起1年内,暂停各类硕士招生资格。
(五)兼职导师在国家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停止博士招生资格,待存量指导结束后不再列入兼职博导名单。
(六)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从严处理,制订更高年限的停招以及其他问责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并向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对于问题论文所属培养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成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二)学校、研究生院共同对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培养单位要深刻剖析问题及成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举措,重点汇报新举措、新办法,增进反思,加强管理。连续2年出现问题论文的,除集体约谈外,培养单位负责人要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整改汇报。
(三)根据问题论文情况,核减培养单位次年招生指标。核减方案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抽检结果列入学校年度事业考核体系,问题论文数作为事业考核减分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